作为西北地区存贷款规模最大的城商行,正在IPO排队的兰州银行,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2019年12月11日,甘肃庆阳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无效纠纷案,兰州银行庆阳分行系该案被告之一。
原告方代理律师张耀军告诉界面新闻,兰州银行庆阳分行为了转嫁不良贷款风险,通过与另一被告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陇东公司)等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诱使原告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远公司)为一笔3000万元的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后抵押物迟迟不能解押,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华远公司等将兰州银行庆阳分行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相关借款及抵押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
兰州银行庆阳分行辩称,华远公司为陇东公司提供抵押系其真实表示,银行不存在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该行与陇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华远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均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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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盖不良贷款风险?
在这起合同无效纠纷案中,原告为庆阳市特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特亨公司)、华远公司,被告为兰州银行庆阳分行、陇东公司,第三人为庆阳市春园果蔬仓贮有限公司(下称春园公司)。
2015年12月30日,两被告兰州银行庆阳分行与陇东公司签订一份涉及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华远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兰州银行庆阳分行在向被告陇东公司发放3000万元贷款的当天,便代陇东公司将款项划给了第三人春园公司,随即,这3000万元又被悉数转回兰州银行庆阳分行,替春园公司担保的21名自然人偿还了已逾期三月的贷款。
陇东公司在3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最终由庆阳当地企业家秦坤渝实际控制的特亨公司和华远公司筹款代为偿还,本息共计3648万余元。为此,特亨公司股权全部被质押,至今未能解押。
此后,特亨公司和华远公司认为上述3000万元贷款抵押合同系两被告恶意串通、受欺诈情况下所签,故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相关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2019年12月11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均无异议,并被法庭当庭确认真实性的证据包括陇东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贷款申请、兰州银行庆阳分行与陇东公司2015年第101972015000108号借款合同、陇东公司提款申请书、兰州银行借款借据等。
上述证据显示,2015年11月25日,陇东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向兰州银行庆阳分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以华远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作为抵押。
陇东公司贷款申请显示,2015年,由于其合作方购销存系统发生变革,结账周期延迟,导致其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故向兰州银行庆阳分行申请流动资金3000万元,期限12个月,“贷款保证专款专用,保证贵行资金绝对安全可靠。”
此外,兰州银行庆阳分行为该笔贷款出具的借款借据,及陇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卫写给华远公司的承诺书中亦明确表示,陇东公司此次向兰州银行庆阳分行借款系“因生意需要申请流动贷款”。华远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其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华远公司抵押的范围系“陇东公司向兰州银行申请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
2015年12月30日,兰州银行庆阳分行与陇东公司签订了“兰银借字2015年第101972015000108号”借款合同。
陇东公司原本申请的贷款用途仅为“流动资金”一项,但在借款合同中却变为两项。
界面新闻注意到,陇东公司原本申请的贷款用途仅为“流动资金”一项,但在借款合同中却变为两项,且前后矛盾。该合同显示,贷款用途一栏前半句为“运输资金周转”后半句却称,“此笔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庆阳市春园果蔬仓贮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任桂龙等21个自然人在我行存量贷款3000万元。”
在签订借款合同当日,陇东公司拿到兰州银行庆阳分行发放的3000万元贷款后,随即便以“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兰州银行庆阳分行支付给春园公司,用途为还款。
春园公司系本案第三人,其法定代表人米春晖出庭应诉。米春晖称,陇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卫与他有债务关系,故由陇东公司贷款替他的春园公司偿还该公司担保的21个自然人在兰州银行庆阳分行的3000万元贷款。彼时,这21个自然人在兰州银行庆阳分行的3000万元贷款已逾期3个月。
原告方代理律师张耀军认为,这笔贷款实际是兰州银行庆阳分行系与陇东公司、春园公司恶意串通,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将原有不良贷款重新归入正常贷款行列、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风险的行为,与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规则不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2007年7月3日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此外,张耀军认为,兰州银行庆阳分行、陇东公司还违反了《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
其中,《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申请、借款借据等证据显示,该笔3000万元贷款系流动资金贷款,但最终却被用于‘以贷转贷’。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居然是前矛后盾的两项,显然与《办法》规定的‘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符。”
在贷后管理上,该案原告方认为,兰州银行庆阳分行不仅未按前述《办法》进行审慎监管,反而以“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帮助陇东公司改变贷款用途,用于偿还其实际控制人债务。
兰州银行出具的借据显示,该笔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运输资金周转。
事实上,该案中还存在疑似“阴阳合同”的情形。除了前述“兰银借字2015年第101972015000108号”外,原告方还从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到了另一份内容并不一致的合同,关于上述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其上借款用途只有“运输资金周转”一项。
不过,兰州银行庆阳分行委托人在庭审中表示,其对庆阳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备案的这份借款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为这份借款合同无编号。除此之外,该委托人还表示,陇东公司的贷款确为替春园公司偿还贷款所用,这一情况原告方在事前便知晓。
兰州银行庆阳分行答辩称,整个债务转移重组过程中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原告方所诉损失是由于陇东公司、春园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承诺义务所致,与兰州银行庆阳分行无关。
对于被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一事,兰州银行庆阳分行委托人在庭审中未做具体辩解,只是表示“该笔贷款合法合规”
缘起助农
事实上,这起案件源起可追溯至2012年。
涉案各方均对真实性无异议的一份庆阳警方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兰州银行庆阳分行在庆阳市推出“金苹果,富农贷”惠农政策,模式为“果农+公司+银行”,用于支持庆阳水果产业的发展。
同年,春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春晖以其公司果库作总担保、果农连保形式,在兰州银行庆阳分行贷款经营水果,以此建立了诚信。2014年9月30日,兰州银行庆阳分行以春园公司果库作担保,向任桂龙等21户果农发放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
由于21户果农贷款到期未还,春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春晖担心影响其和21户果农个人征信,便找到欠他钱款的陇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卫索要债务。
后经米春晖、刘兴卫,及时任兰州银行庆阳分行行长肖非三人商议,决定以刘兴卫名下的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兰州银行贷款3000万元,用于归还米春晖公司为21户果农担保的3000万元贷款。
刘兴卫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之所以答应替米春晖偿还贷款,不仅因为他欠米春晖钱款,还因为“肖行长答应,等年过了,兰州银行给我贷款8000万元。”
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刘兴卫的公司无抵押物,其又找到华远公司实际控制人秦坤渝,欲以华远假日旅游酒店的房产证抵押担保。对于这笔担保,华远公司内部意见并不统一,许多人反对做此担保,秦坤渝本人也犹豫不决。
秦坤渝告诉界面新闻,到2015年12月底,由于21户果农们的3000万元贷款逾期近三个月未还,兰州银行总行已派人调查,庆阳分行急于填补漏洞,便希望他能给刘兴卫担保贷款“借新还旧”。
秦坤渝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在2015年12月24日16点29分,刘兴卫发短信催促秦坤渝称:“肖行长非常着急,说总行已来人,他打你电话不接、短信也不回,说如果你确有为难直说也无妨,别误了大事,烦请抽空给肖行说明。”
当天中午,时任兰州银行庆阳分行行长肖非曾给秦坤渝发过两条短信催促,“秦总,请回个电话。时间紧迫啊。”“秦总,有什么变化吗?能不能接一下电话呢?”据秦坤渝介绍,此后,由于肖非承诺在年后给秦坤渝的公司发放1.5亿元贷款,于是他才同意为刘兴卫的公司做担保。
前述警方调查报告显示,肖非承认曾就上述抵押事项,与秦坤渝进行过沟通,“秦问我他的公司能不能在我行贷款的事,我给其说任何客户如果符合银行要求都可以贷款。”
但此后,刘兴卫和秦坤渝均未能从兰州银行庆阳分行贷到“肖非之前承诺的8000万元和1.5亿元贷款”,矛盾随之产生。从2016年起,自认为“被贷款”的刘兴卫和认为“被套路”的秦坤渝频频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并前往兰州银行总行“讨说法”。
2016年5月12日,兰州银行庆阳分行以秦、刘的二人行为“给银行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严重干扰正常业务开展”为由,向时任庆阳市委书记栾克军(已落马)进行了书面汇报。
该行称,秦、刘二人“已严重影响各区县精准扶贫贷款、‘金桥工程’贷款以及政府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兰州银行正处于为精准扶贫及‘金桥工程’筹集资金投放贷款关键时期,因个别人的干扰和胁迫,致使我行无法正常工作,没有精力发展业务……”之后,栾克军对此事做出批示。
庆阳市公安局随即介入调查,肖非、米春晖、秦坤渝、刘兴卫及部分涉事果农等人均先后接受了警方的询问。2016年7月15日,庆阳警方出具了前述调查报告。
该报告称,针对刘兴卫投诉的“兰州银行庆阳分行违规划转甘肃陇东汽车运输公司3000万元贷款”的问题,庆阳银监局作出过明确结论,称没有证据证明兰州银行庆阳分行在此笔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在这份报告中,警方表示,经调查,秦坤渝、刘兴卫无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各方协商以解决问题,如协商无果,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惠农贷”被指用于“高利转贷”
2019年12月11日,前述合同无效纠纷案开庭时,被告之一的陇东公司相关人员迟迟未能到庭。原告方代理律师向法庭反映称,陇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卫已因套路贷及暴力催收被警方控制,审判长表示将对这一情况进行核实。
开庭半小时后,一名自称陇东公司职员的男子赶到法庭,其虽未出示任何委托手续,但法庭仍同意其以陇东公司委托人身份参加庭审。在庭审中,该男子对于原告方所诉事项及出示的相关证据,均以“无异议”或“不清楚”作答,庭审尚未结束,其又匆匆退庭离去。
在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这起合同无效纠纷案的始作俑者系春园公司,春园公司所谓替21户果农担保贷款3000万元一事,其实是春园公司借这些果农的身份,从兰州银行庆阳分行套取利息为7.8厘的惠农贷款,转为经营利息为3.5分的高利贷之用,后因高利贷收不回来,因此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这些贷款的银行卡都在春园公司放着,而且果农的身份证有时也在春园公司放着。结合米春晖经营高利贷生意的事实,我们有理由怀疑这3000万元‘惠农贷’,可能被米春晖用于高利转贷。”原告方代理律师指出,春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春晖曾以三分五的月息,向刘兴卫发放数千万元贷款。
代表春园公司出庭的米春晖承认其向刘兴卫高息放贷一事,但他表示,21户果农向兰州银行庆阳分行贷款3000万元收购苹果属实,春园公司在其中只是起担保及监管资金的作用,并不存在高利转贷的情形。他表示,果农到期未能偿还贷款,系因当年市场行情不好,果农严重亏损所致。
界面新闻调查发现,在所谓的“21户果农”中,有3户果农身份不符,也未从事贩卖苹果,系替旁系亲属贷款;有2名果农是替从事苹果存贮经营的家属贷款;另外还有3名果农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且贷款当中有部分被米春晖作为“苹果储存费”在使用。
此前,米春晖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通过他担保贷款的21户果农中,有他的侄子等亲属五六人,都是替他收购经销苹果。2014年收购的苹果,每斤的成本价在三块多钱,但存入冷库等到2015年上半年销售的时候,一斤只有五六毛钱,甚至三四毛钱。有的果农血本无归,他自己也亏了一千多万元。
此外,界面新闻对两名涉事果农进行了采访,但他们关于苹果销售价格的说法与米春晖有较大差距。这两名果农均表示,2014年收购的苹果成本价确实在3块钱左右,到2015年销售时,价格跌落至两块钱左右,而非米春晖所说的几毛钱。
其中一名果农还表示,那年他自有资金有200多万元,又从银行贷了200万元,最终亏了170万元,“我亏的是我自己的钱,贷来的200万在贷款到期前一两个月就还给米春晖了。”米春晖表示,当年那笔贷款到期时,21户果农只给他还了五六百万元,他用来填自己的亏空了。
工商档案显示,米春晖持有春园公司90.93%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外,他还是庆阳市合水县振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春园公司持有振春小额贷款公司19.6%的股份,为其大股东。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米春晖及春园公司作为被告,出现在四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相关自然人和法人追索债务。
在12月11日开庭的这起合同无效纠纷案庭审中,原告方代理律师还向法庭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前述21户果农3000万元贷款资金流水,查明这些款项是否被春园公司用于高利转贷。审判长表示,将对此申请进行合议后决定是否调取。
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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